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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贤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贤志,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柯贤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谢为民,运城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柯贤志,男。委托代理人:薛创民,运城市山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柯贤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西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梁民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