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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利军与高欣欣、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军,高欣欣,杨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2318号原告王利军,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高欣欣,女,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杨洪涛,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系高欣欣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军诉被告高欣欣、杨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军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高欣欣、杨洪涛名下的8万元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高欣欣、杨洪涛名下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高欣欣、杨洪涛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王伟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党生审判员  柳 楠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玲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