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民初5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205号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250号101房。法定代表人:张玉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青,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百三,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湖南通用模塑有限公司办公楼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武。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黄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6675元,减半收取计3337.5元,由原告长沙市玉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格格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人民陪审员 周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