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浦仕翰与云南星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仕翰,云南星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970号申请执行人:浦仕翰,男,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刘爱国,云南鑫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星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75号2幢1单元第3层301号。法定代表人:李颖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仕翰与被执行人云南星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5400元、未受偿人民币354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