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钱兵、张少锋诈骗、合同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兵,张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440号被执行人钱兵。被执行人张少锋。钱兵、张少锋诈骗、合同诈骗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钱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张少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赃物苏H×××××汽车、苏E×××××汽车、苏E×××××汽车,由该局发还相应的被害单位淮安市旅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常熟市喜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责令钱兵、张少锋继续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少锋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17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6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