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徐阳与郁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阳,郁艳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25民初1097号原告:徐阳,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被告:郁艳杰,女,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抉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阳诉被告郁艳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元,由原告徐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培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