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0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与莫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莫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0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轻微污染区1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玲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李强,住广西北流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彦,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度年终奖659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莫彦二审未到庭答辩。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被上诉人莫彦出具的收条复印件,并称该收条是被上诉人莫彦拿了其一审中出具的借条的钱,打的收条,不是年终奖,其没有向被上诉人莫彦发放年终奖。此外,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上称劳动合同中没有年终奖发放的约定,在上诉状中又称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年终奖。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还称借条上的金额没有发放。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年终奖,但其在二审审理时又表示没有向被上诉人莫彦发放年终奖。故本院对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关于已经实际支付了年终奖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虽然在二审提交了一份被上诉人莫彦出具的收条复印件,但其又表示该收条是被上诉人莫彦拿了其一审中出具的借条的钱,打的收条,而其在一审庭审中又称借条上的金额没有发放。可见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整个一、二审诉讼中的陈述前后矛盾,本院无法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汇钻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