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雷红毅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刑初7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男,1988年1月1日,居民身份证号码×××;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公诉刑诉(2016)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雷×驾驶白色现代轿车(×××)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朝阳区三元桥附近利用擅自设立的“伪基站”设备向周边用户发送黄色招嫖短信。2016年3月7日0时许,被告人雷×在北京市顺义区天竺地区利用“伪基站”设备正在发送短信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起获笔记本电脑一台(插一U盘)、发射器一个(有天线连接)已被扣押。经鉴定,被告人雷×于2016年3月7日当天利用“伪基站”设备正在发送的短信影响的电信设备终端个数为55488。经认定,上述设备为擅自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另查,扣押的涉案伪基站设备已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雷×的供述,证人闻×、唐×的证言,伪基站设备认定书(附: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现场设备勘验报告,移动用户受影响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说明,工作说明,车辆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犯有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群发器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 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进博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