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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4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国伟与郭宗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阳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伟,郭宗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阳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86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李国伟。被告郭宗南。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徐凯。被告阳东旭。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代表人王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伟与被告郭宗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阳东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伟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