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9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佟天尧诉被告沈阳吉顺轩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天尧,沈阳吉顺轩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9239号原告:佟天尧,男,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吉顺轩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玉龙。被告: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嵘贤。原告佟天尧诉被告沈阳吉顺轩家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香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天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佟天尧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