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于洪义与邵玉良、邵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洪义,邵玉良,邵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于洪义。被执行人:邵玉良。被执行人:邵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洪义与被执行人邵玉良、邵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沧民终字第1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