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惠州市安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美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安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美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91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安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惜君。委托代理人:江伟。被执行人:李美翠,女,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龙井,身份证号码:×××1287。关于惠州市安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美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李美翠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安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4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3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3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李美翠应负担案件执行费5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粤1391执40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美翠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蜜方园XXX号房(合同编号:;预告登记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美翠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澳头北澳大道31号四洲蜜方园XXX号房(合同编号:;预告登记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湘元审判员 吴铁辉审判员 徐少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凯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