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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向秀薇与被执行人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秀薇,宋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向秀薇,女,生于1966年3月16日。被执行人宋爱军,男,生于1979年9月10日。关于申请执行人向秀薇与被执行人宋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宋爱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向秀薇下余执行款537786.84元并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率利率2%支付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宋爱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