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民终3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与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王永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终3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567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二层A座西侧。负责人:林健,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王永枝,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廖青莲,女,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原审被告:王金文,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原审被告:王秀丽,女,汉族,1977年1月22日出生。原审被告:苏玉梅,女,汉族,1968年5月14日出生。原审被告:王再生,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王水法,男,汉族,1967年7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王贵治,女,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原审被告:王进宝,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谢艳娣,女,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上诉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高科技支行,原审被告王永枝、廖青莲、王金文、王秀丽、苏玉梅、王再生、王水法、王贵治、王进宝、谢艳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厦门正德兴工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池审判员 王欣欣审判员 胡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汪林辉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