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献县明强建材租赁站与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明强建材租赁站,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916号原告:献县明强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刘明明,1993年8月3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渭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都喜。原告献县明强建材租赁站诉被告渭南市鹏飞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明强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4852元,减半收取242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