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季清与徐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清,徐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25民初2555号原告:季清,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秀红,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季清与被告徐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季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秀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季清与被告徐秀红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12月16日被告徐秀红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交付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秀红归还原告季清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徐秀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肖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