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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新辉与庄祖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辉,庄祖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3719号原告:郑新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法宝,玉环县坎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新辉与被告庄祖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郑新辉负担。审 判 长  黄国田人民陪审员  苏云飞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二〇一六��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钟婉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