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与汤丁云罚金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丁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039号被执行人:汤丁云,男,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公民身份号码:×××3310。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783刑初字51号刑事判决书,依上述刑事判决,被告人汤丁云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上述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1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丁云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汤丁云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汤丁云逾期没有履行。经查询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丁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汤丁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3执10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汤丁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汤丁云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子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