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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黎杨花与被告海南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杨花,海南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002民初1186号原告:黎杨花,女,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被告:海南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琼海市。法定代表人:黎才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黎杨花与被告海南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以庭外与被告海南金拇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本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行使其法律规定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杨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黎杨花负担。审 判 长  何书权审 判 员  雷 平人民陪审员  黎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雪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