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9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丁润连诉被告王锋锋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润连,王锋锋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9民初340号原告:丁润连,女,1968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文,男,1967年12月20日生。系原告丁润连丈夫。被告:王锋锋,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丁润连诉被告王锋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丁润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润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薛改香代理审判员  王继武人民陪审员  吴承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贾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