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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3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郭高奇与童永富、周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高奇,童永富,周美华,傅美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345号原告:郭高奇,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林辉,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永富,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周美华,女,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傅美友,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郭高奇与被告童永富、周美华、傅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童永富、周美华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被告傅美友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美华的诉讼请求,并将要求对方支付的利息利率变更为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8日,被告童永富由傅美友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1.5%,借期30日。若逾期,则按日万分之八支付逾期利息。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为实现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童永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郭高奇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傅美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减半收取1701元,由被告童永富、傅美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402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