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22执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夏广球、黄训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广球,黄训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22执2646号被执行人夏广球,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黄训江,男,198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夏广球、黄训江犯盗窃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2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夏广球、黄训江立即共同退赔给仙游县榜头镇莲墘社区龙水庙人民币200元并各自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执行人夏广球立即退赔给仙游县榜头镇莲墘社区龙水庙人民币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夏广球、黄训江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22刑初475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吴劲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佩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