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管利梅与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利梅,李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399号申请执行人管利梅,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李春香,女,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甘肃省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管利梅与李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占荣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武 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吕山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