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孟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03刑初32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莉,女,1970年2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农民,户籍地淮北市烈山区,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莉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至4月23日期间,被告人孟莉持吴义军(另案处理)使用其及其女儿代某的身份及医保卡信息伪造的北京肿瘤医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先后三次到淮北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淮北市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分别骗取医保金28591.91元、22624.56元、28231.3元,共计79447.77元。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孟莉的家人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79500元,同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款项退缴至淮北市医保中心账户。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孟莉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个人医保报销台账、医院证明、报销所使用病历和发票及社保局汇款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及现金交款单,抓获经过,证人代某的证言,被告人孟莉及同案犯罪嫌疑人吴义军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莉以伪造证明材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孟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其当庭辩称,其系受吴义军指使,其当时不知道会犯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孟莉先后将其及其女儿代某的身份信息及医保卡提供给吴义军(另案处理)���吴义军用孟莉所提供的其及其女儿代某的身份及医保卡信息通过他人先后三次分别伪造了两人在北京肿瘤医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后将所伪造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等材料交给孟莉,安排孟莉到淮北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医疗费手续。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孟莉持吴义军用其的身份及医保卡信息伪造的北京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淮北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报销手续,骗取医保金28591.91元;2014年4月3日,被告人孟莉持吴义军用其女儿代某的身份及医保卡信息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淮北市医保中心办理医保报销手续,骗取医保金22624.56元;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孟莉持吴义军用其的身份及医保卡信息伪造的北京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及医疗费收据等材料到淮北市医��中心办理医保报销手续,骗取医保金28231.3元,三次共计骗取医保金79447.77元。所骗取的医保金吴义军分给被告人孟莉7000元,余款被吴义军占有。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孟莉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公安民警抓获。同年4月27日,被告人孟莉的家人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79500元,该款项已由公安机关发还淮北市医保中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莉的户籍信息及犯罪嫌疑人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被告人孟莉出生于1970年2月4日,未发现其此前有违法犯罪记录。2.编号36108398,姓名孟莉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就诊台账、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登记表、北京肿瘤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及��用清单、汇款凭证、孟莉、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1)2014年2月25日,孟莉使用其在北京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收据号16774204)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在淮北市医保中心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报支医疗费28591.91元;经办人处签名魏某;该款项于2014年2月27日从淮北市医保中心账户汇入孟莉6228483178308751875账户。同年2月28日该账户收到上述款项,后于当日分两次在农行淮北西区分理处现金支取共计2000元,通过电话转账至6228483171176919211账户18950元,同年3月12日分两笔在农行淮北步行街分理处现金支取共计3000元,同年3月16日转支3320元。(2)2014年4月23日,孟莉使用其在北京肿瘤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收据号0001912314)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在淮北市医保中心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报支医疗费28231.30元;经办人处签名孟莉;该款项于2014年4月25日从淮北市医保中心账户汇入孟莉6228483178308751875账户。该账户当日收到上述款项,并于同日通过电话转账至6228483171505749917账户(张某账户)15115元,电话转账至6228483178073617178账户10000元。3.编号36108400,姓名代某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就诊台账、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支付登记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及费用清单、支付业务付款凭证、代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明:2014年4月3日,孟莉使用代某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收据号00139275)及费用清单等材料在淮北市医保中心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报支医疗费22624.56元;经办人处签名孟莉(母女);该款项于2014年4月8日从淮北市医保中心账户汇入代某6228480821109697515账户。次日,该账户取款17300元,同年4月12日分4笔共计取款5200元。4.北京肿瘤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经查询,孟莉没有在北京肿瘤医院住过院,该院没有孟莉的住院记录信息。姓名孟莉,病历号0009676183,票据号0001912314、16774204的住院票据不是该院所出具;姓名代某,病人号14333,票据号00139275的住院票据不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所出具。5.扣押清单及现金缴款单,证明:2016年4月27日,代某(孟莉之女)向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退缴人民币79500元用于孟莉退赔。同年7月20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将该款交入淮北市医保中心账户。6.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4月19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人员在淮北市淮海路工会大楼���乐德快餐店内将被告人孟莉抓获。7.证人代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到公安机关主要是说明其母亲孟莉参与用假病历报销医保的事情,其同时带来79500元把孟莉报销的钱退出来。其参加过居民医保,其的医保卡平时都放在家里,其的银行卡其母亲也有。其没有去北京的医院看病住院过。其母亲孟莉使用其的医保卡从他人那里弄了假病历报销医保的事情其不知道,其平时在外地打工,很少回家。8.同案犯罪嫌疑人吴义军的供述,主要内容:孟莉之前跟其和张某一起做直销产品,所以关系还不错。2014年上半年的时候,其跟孟莉说自己小孩看病花了不少钱,准备借她的医保卡报销点钱,其告诉孟莉其找人在北京开一些发票病历之类的,报销下来的钱到时候其拿一部分,她分一部分。孟莉把她自己和她小孩的医保卡都交给了其。拿到孟莉和她女儿的医保卡后,其联系北京的“黄牛”先后制作了两三次假病历(具体次数其记不清了,以公安机关核实调取的材料为准)。拿到假病历和发票后,其就直接交给了孟莉,并告诉她具体怎么去办理,后来孟莉就拿着这几份假病历去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了。孟莉一共从社保局报销了多少钱其记不清了,××花销厉害,所以其分给她的钱不多,最后其一共分给她了大概一万块钱左右,具体数额其记不清了,孟莉应当记得比较清楚。9.被告人孟莉的供述,主要内容:2014年元旦过后的一天,吴义军打电话让其到他位于步行街的租房处,当时吴义军的老婆张某也在,吴义军提出要借其的医保卡报销用,其觉得关系不错就答应了。几天后其就把自己的医保卡交给了吴义军,后来又按吴义军��要求办理了一张农业银行的银行卡交给他。之后就发生了其用吴义军提供的假病历报销医保的事情。其三次报销医保用的假病历和发票都是吴义军提供给其的,他每次给其假病历之前,其会把其本人或其女儿代某的医保卡连同新办的银行卡交给吴义军,之后过一段时间,吴义军就会把假病历和发票给其,让其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第一次是2014年2月份左右,吴义军给其一份写有其本人姓名的假病历和发票,让其直接去社保局一楼大厅窗口排队办理。之后其就拿着这份假病历到了社保局的窗口,把这份假病历和发票交给了里面的工作人员,其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填写了一份报销单据,单据上面有其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以及其报销所用病历和发票上的一些信息,单据最后是其自己的签名,因为其知道交给社保局的材料都是假的,自己有点害怕,就在单子上���上了其对象魏某的名字。办完报销手续后,其就把报销所用的银行卡和医保卡都交给了吴义军;第二次是2014年4月上旬,吴义军给了其一份写有其女儿代某身份信息的假病历和发票,其就自己拿着这份假病历和发票去社保局办了报销手续,报销单据也是其自己签的名字。办好手续后其就把报销时用的医保卡和银行卡交给了吴义军;第三次是2014年4月份下旬,吴义军又给了其一份写有其本人身份信息的假病历和发票,其又按照原来的流程到社保局办理了报销手续,在报销单据上签上其自己的名字。报销后其还是把报销时用的医保卡和银行卡都交给了吴义军。三次报销所使用的病历和发票都是假的,假病历和发票都是北京的医院,××住院过。公安人员出示从淮北市医保中心调取的报销单据(①姓名孟莉,发票号16774204,经办人签名魏某;���姓名代某,发票号00139275,经办人签名孟莉;③姓名孟莉,发票号0001912314,经办人签名孟莉。),经其辨认,第一份单据是其第一次到社保局报销时填写的单据;第二份单据是其第二次到社保局报销时填写的单据,这次用的是写有其女儿代某身份信息的病历和发票;第三份单据是其第三次到社保局报销所填写的单据,单据底部是签的其自己的名字。第一次报销后吴义军要给其2000元,说这个钱就是其签字报销下来的钱,说是感谢其给他帮忙了,但其没有要;第二次报销后吴义军就没有说钱的事情;第三次报销后吴义军让其再帮他找医保卡来报销,其没有给他找,后来他一次性给了其7000块钱,说是其这三次报销分给其的钱,算是对其表示感谢。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孟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使用虚假的住院病历、医疗费收据多次骗取医保金共计79447.7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莉向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身份及医保信息,后持同案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虚假病历材料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骗取医保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孟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退缴了所骗全部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莉请求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剑代理审判员 ���XX人民陪审员 陈 桂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