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郭长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孙银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郭长飞,孙银生,嘉祥县事成运输有限公司,邓俊峰,樊记花,王水淋,邓某1,邓某2,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594914-3。负责人任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祥岗,男,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长飞,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聊城市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银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市人,住山东省菏泽市曹县。原审被告嘉祥县事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卧龙山镇双凤村北。原审被告邓俊峰,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系邓晓龙之父。原审被告樊记花,女,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系邓晓龙之母。原审被告王水淋,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系邓晓龙之妻。原审被告邓某1。原审被告邓某2。法定代理人王水淋,女,199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住河南省新郑市。系邓晓龙之妻,邓某1、邓某2之母。原审被告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东段一米阳光大厦****室。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东配楼***室。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丙乾,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长飞、孙银生,原审被告嘉祥县事成运输有限公司、邓俊峰、樊记花、王水淋、邓某1、邓某2、郑州东庆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孙银生庭下已调解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艳华审判员 李元成审判员 喻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周焱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