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武春侠,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春侠,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338号原告武春侠,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委托代理人李长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男,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西北新街80组(G149-3)。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经理。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建局办公室*楼。法定代表人李松鹤,该办公室主任。原告武春侠与被告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春侠诉称:2014年1月28日,原告因住宅房屋被征收,与二被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被征收的回迁房屋置换一个90平方米的车库,如没有90平方米的车库,按照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给付补偿款。协议签订后,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房屋开发单位在交付房屋时拒绝交付90平方米的车库,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履行合同,给付安置补偿款67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己出具的《征收无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甲方为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乙方为武春侠,实施单位华清柏签名。现原告变更请求要求被告依安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履行《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征收有证住宅房屋安置协议书》属于行政合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此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春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冬华审判员 单立群审判员 韩凤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