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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2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