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2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衡南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9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伍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