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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王应西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应西,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995号原告王应西,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俊雅,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应西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应西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应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应西撤回对陈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王应西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