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卫与李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李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981号原告:蒋卫女,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外东村**号。被告:李顺通,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雅里村过街楼巷**号。原告蒋卫女与被告李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蒋卫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卫女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