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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蒋卫与李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李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7981号原告:蒋卫女,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外东村**号。被告:李顺通,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雅里村过街楼巷**号。原告蒋卫女与被告李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蒋卫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卫女撤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由原告蒋卫女负担。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竞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