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3民初45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张富德与张厚德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德,张厚德,张玉德,张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3民初4557号之一原告:张富德,男,1955年8月10日生,汉族,济南市市中区政务中心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凤,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程,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厚德,男,1939年8月21日生,汉族,济南军区医学情报研究中心退休干部,住济南市。被告:张玉德,男,1952年11月11日生,汉族,淄博市桓台县索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住山东省桓台县。被告:张静,女,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桓台县。原告张富德与被告张厚德、张玉德、张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张富德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德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德撤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计4845元,由原告张富德负担。审 判 长  范晓静审 判 员  马小舒人民陪审员  焦国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希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