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晓平与被告王宏、雷明、雷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平,王宏,雷明,雷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370号原告:董晓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勤,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被告:雷明。被告:雷胜国。原告董晓平与被告王宏、雷明、雷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董晓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1元,减半收取4500.50元,由原告董晓平负担。审 判 长 潘玲玲人民陪审员 章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余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