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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与奉节县鑫渝矿产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奉节县鑫渝矿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初1595号原告: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望龙镇兴贸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551031647J。法定代表人:汪棉华,执行董事。被告:奉节县鑫渝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号**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93541922P。法定代表人:李大满,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鑫渝矿产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江县营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熊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