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176号原告:邱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平市。被告:梁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