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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邱某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民初2176号原告:邱某,女,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桂平市。被告:梁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甘德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覃晓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