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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富国与张再兴、王昕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国,张再兴,王昕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陈富国,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张再兴,男,汉族,1931年10月3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王昕慧,女,汉族,1965年9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陈富国与被执行人张再兴、王昕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再兴、王昕慧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再兴、王昕慧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