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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民催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催44号申请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京,执行董事。申请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50005323453467、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津精工华晖制版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金勇审判员  王 卫审判员  宫淑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