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胜祥,唐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张胜祥,唐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257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胜祥,男。被告:唐芸,女。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祥、唐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63元,减半收取计467.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奕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丘钰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