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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1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张胜祥,唐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张胜祥,唐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1257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执行(常务)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琼,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胜祥,男。被告:唐芸,女。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胜祥、唐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5.63元,减半收取计467.8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奕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丘钰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