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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16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与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海大道白石厦居委大楼。法定代表人:文灿洪。委托诉讼代理人:蓝锦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明坤,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新塘工业园安全路5号第一、二、三层。法定代表人:胡良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辉,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虾山涌煜码头B8号煜硕公司办公楼301。法定代表人:陈灿高,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8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二审庭审答辩意见。原审被告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未到庭答辩。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出租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审法院认定其与承租人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丽兴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在一审未到庭答辩是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其称一审法院未向其行使释明权显失公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所称有关押金并非其实际收取,是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与原审被告深圳市煜硕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可以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白石厦股份合作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馥馥(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