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611号之十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岑照明与白海林、安殿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照明,白海林,安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611号之十一申请执行人岑照明,男,1970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白海林,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安殿梅,女,1974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安殿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2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殿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殿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36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利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