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01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林美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美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33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美霞,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美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培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美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6时58分左右,被告人林美霞驾驶桂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上瑞线由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往台江县方向行驶,至上瑞线1908km+200m处(凯里市紫悦轩酒店门口斑马线)时,碰撞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邰某,造成邰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美霞拨打110电话报警和120急救电话,路人文某亦拨打110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林美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林美霞与被害人邰某亲属达成赔偿23万元的协议(含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元),邰某亲属对林美霞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林美霞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美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光盘;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证人文某、王某的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含照片);死亡通知;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含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林美霞的供述;通话清楚;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美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美霞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美霞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遭受的物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林美霞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是将其纳入社区矫正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美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汪俊涛人民陪审员 杨正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