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豆永莲与庆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永莲,庆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1879号申请人:豆永莲,女,1955年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被申请人:庆泽霞,女,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豆永莲与被申请人庆泽霞、被告李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豆永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攀桂社区小东门巷27号住房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位于含山县鼓楼现代城的房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私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豆永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庆泽霞所有的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攀桂社区小东门巷27号住房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含山县鼓楼现代城的房产(权证字号为房地权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豆永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世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如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