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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民初4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龙、寇修德与赵新平、黄丙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龙,寇修德,赵新平,黄丙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民初4195号申请人:程龙,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寇修德,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赵新平,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冠县。被申请人:黄丙宏,男,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申请人程龙、寇修德因与被申请人赵新平、黄丙宏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黄丙宏驾驶的、赵新平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程龙以缴纳保证金和寇修德名下的鲁P×××××号车辆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新平名下的鲁P×××××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申请人程龙、寇修德已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秀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