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4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查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4718号被执行人查周。查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苏05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查周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查周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5854099元,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查周名下的房屋有位于常熟市明日星城星海园25幢203室【丘(地)号:××××】,因该房屋由另案首封,故本案目前暂不便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查周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6104099元(其中人民币250000元属于罚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不便处置的房屋、暂无法处置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移交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罚金人民币250000元、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金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