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3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蔡德钦蔡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钦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3刑初321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男,1995年4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籍贯广东省吴川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同年9月19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6)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琳瑛、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发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27号明润花园E座门口停车棚处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没有上锁,即趁四周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车盗走。得手后,蔡德钦蔡某某将车改装后藏匿于湛江市霞山区解放西路海丰花园停车棚。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362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或免除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照片辩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据,视频截图,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德钦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