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督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张有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有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豫9001民督24号申请人:张有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济水大街西段318号。法定代表人:吕邦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有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其借款103400元,并出具了借据凭证,约定年息24%。后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103400元及利息47510.39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有为借款103400元及利息47150.37元(按年利率24%从2014年11月4日计算至2016年9月29日)。申请费1104元,由被申请人济源市王屋山黑加伦饮料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尼双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