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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307号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陈某。申请人罗某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申请人罗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罗某某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新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毓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