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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执10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2执10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所有的某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某),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将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恩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