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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79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许宏银与张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宏银,张力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7951号原告许宏银。被告张力新。原告许宏银与被告张力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宏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宏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宏银负担。审判员  范晓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