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刑初324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何某某,女,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2016年9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16)沪0115刑初3246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查,罪犯何某某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何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审判员 沈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炜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