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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孝东赵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签发人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81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男,汉族,1990年10月4日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卫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辉检公诉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卫辉市卫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申某某明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申明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96.66mg/100ml,系醉驾。经卫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申某某明玲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赔偿申明玲医药费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卫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图、行驶证明、到案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申明玲进行了赔偿,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孝东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范秀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贾兆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