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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晨腾与陈长清、廖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晨腾,陈长清,廖珍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044号原告:林晨腾,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摇,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雨,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长清,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廖珍祥,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原告林晨腾与被告陈长清、廖珍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林晨腾于2016年9月29日以原、被告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晨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晨腾撤诉。案件受理费5218元,减半收取计2609元,由林晨腾负担。审 判 员 曾争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艺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